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检察院**部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荀某某因母亲病情严重急于探视,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河北省保定市丽景华庭小区出发,沿瑞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瑞祥大街与隆昌路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医院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荀某某被查获后,配合交警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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