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镇**路***号,农民,无前 。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驾驶豫PQ****轿车顺S21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郸城县**镇***加油站门口处,与同向行驶由金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金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荆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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