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豪,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在亳州市经开区葛油坊自然村拆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为多套取拆迁还原面积,通过他人伪造一张假结婚证和一张假出生证明,并提交给拆迁工作组,骗取工作组为其多分配了80m2还原面积,价值176000元。2019年5月10日,葛某某退回骗取的80 m2还原面积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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