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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栋704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御园街美食广场往金色家园回家,经过庄子道与梦蝶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含量检测为126mg/100ml。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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