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8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葛某某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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