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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葛某)(葛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男,*******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46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安徽省**********。被不起诉人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0时10分许,葛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号小型汽车由******驶往*****村,车辆由东往西沿途行驶至**县**镇**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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