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怀远县**镇**小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 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皖CUA525”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禹王路由西向东行至夏郢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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