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2********,汉族,高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快速通道与龙泉路交叉口处,与同向在前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23日,董某某赔偿宋某某家属6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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