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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卓基)(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2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某,系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路**酒店门口,拉开了被害人蒙某甲上锁的粤XMJ****号小汽车的车门,盗窃了驾驶室储物箱中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以下同币种),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民警在顺德区**街道**街路边将涉董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及住处起获3318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蒙某乙。案发后,董某甲家属已向蒙某乙退还3182元某某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诊断为边缘智力,其上述作案行为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杨锦欣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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