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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学通)(公开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罗屋寨村边“木良冲口”因徐某某锄死其种的玉米、花生与徐某某发生争吵,继而董某某用锄头殴打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董某某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2020年11月26日其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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