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偃师市顾县镇安滩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就是否适用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对适用不起诉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E***1黑色**小轿车在**镇**村南北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古城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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