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村**屯**组,现住址德惠市**城**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市御景华城小区做保洁,与捡拾废品的被害人姜某某发生矛盾,二人相互厮打在一起,致姜某某腰椎骨折。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伤情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传唤到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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