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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址德惠市**城**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市御景华城小区做保洁,与捡拾废品的被害人姜某某发生矛盾,二人相互厮打在一起,致姜某某腰椎骨折。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伤情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传唤到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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