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局**段长春**车间职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6****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广场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已与值班律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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