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54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大学**学院在读学生,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集镇**区**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万年县**镇**大道****网吧二楼,趁被害人余某某在网吧通宵睡觉时窃取其放在桌上的黑色Vivo手机(型号:******)。偷得手机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手机放在万年县**镇******栋**单元**楼楼道窗户处。当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再次来到****网吧,将手机交给正在网吧内工作的王某某,并说等下会有人来拿。次日,董某某被万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8月30日,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出具了谅解书。经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于到案前主动将所盗财物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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