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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2001********,汉族,中专文化,姚安县**高级中学学生,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1时,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姚安县**镇“****”烧烤店驶往家中,01时50分许,车辆行至姚安县栋**镇**路**中学门口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董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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