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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董**,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6********,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20时35分,酒后持准驾车型B2型驾驶证驾驶吉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门前附近时,被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12月21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5mg/100ml。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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