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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职业教师,户籍和现住址:甘肃省**市**区**路***号**室,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某(另处)于2016年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宣称创立“**光坛”法脉,谎称其为财神赵公明儿子天威元帅第九世转世,鼓吹极端唯心思想,以传授“卦神公禀查事法”、“万病一碗水法”、“站桩元气法”、“五雷掌”等71余门法术课程为诱饵,骗人入坛交费学习,敛取钱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被不起诉人董某 2017年6月通过网络平台的“**光坛”结识了犯罪嫌疑人邓某,并交纳学费成为邓某的“弟子”。期间于2019年10月还帮助犯罪嫌疑人邓某发展“弟子”一名孙某,涉案诈骗金额1万元,收取邓某返现4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主动到自首;退还4000元并得到谅解;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及宣传物品,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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