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
唐开检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至2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镇**村租用的一处大院内,私自绕接计量装置窃取国家电力资源生产冷轧钢丝,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核算,涉案大院内冷轧拔丝设备运行窃电电量为5472千瓦时,经唐山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841.06元。
董某某201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日向本院退缴窃电款人民币2841.06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窃电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按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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