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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植炜)(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宿舍*幢**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宿舍*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杨彬,广东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肇庆市端州区宝环大道“秋稻餐吧”门口约50米处将被害人陈某推倒在地后,用脚踢了一下被害人陈某的脚部,致使陈某右侧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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