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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江立)(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董JL,男,1978年05月28日出生。因涉嫌代替考试,于201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JL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董JL让程XJ(另案处理)代替自己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通过考试。

本院认为,董J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JL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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