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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浩)(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5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东环路时代公园处被晋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晋州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数值为83.84mg/100ml。

本院认为, 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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