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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浩)(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5********,汉族,群众,中专肄业,漯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址漯河市召陵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L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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