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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玉龙)(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泰市***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mg/100mg,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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