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77*******,汉族,中专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汽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七峰大道高速收费站红绿灯路口附近道路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董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6.8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1.2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从送检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24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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