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董*,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桐柏县**,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董*和其朋友在桐柏县安棚街一家牛肉馆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三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董*驾驶豫A9IQ8N小型汽车离开安棚街,去往双河街夜市吃烧烤。当晚2 0时43分许,当其驾车沿县道宁张线向西行驶至付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 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县埠江镇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2020年08月23日,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圣德司鉴【2020】毒鉴字第1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董*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65mg/100ml,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董*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视频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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