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沿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准备停车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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