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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新林)(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91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不起诉人暂时未能到案,2020年6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大堡镇赶集饮酒后,驾驶甘K8***0普通二轮摩托车送人到康县,送完人之后在返回途中在s307线27km+200m(吴家坝)被查获。经鉴定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平均值为89.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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