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91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不起诉人暂时未能到案,2020年6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大堡镇赶集饮酒后,驾驶甘K8***0普通二轮摩托车送人到康县,送完人之后在返回途中在s307线27km+200m(吴家坝)被查获。经鉴定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平均值为89.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