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4195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在柳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崔某某(另案)、康某某(另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商定砍伐柳河县驼腰岭镇六道村905林班17小班的落叶松。后康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等人将林木砍伐运输至康某某位于**镇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出售。经鉴定,崔某某、康某某、蒋某某等人砍伐落叶松共计154棵,立木蓄积16.792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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