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605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租住蚌埠市淮上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29分许,蒋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东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蚌埠市淮上区S101省道与龙华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淮上区康桥医院提取血样。
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照片。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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