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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金萍)(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情况下,疫情期间为谋取私利非法经营防护服,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微信名为:**的人,从其手中购进防护服400套,总价值人民币52000元,后分别销售给旅顺口区**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有限公司,销售总额价值人民币660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3792元。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10套防护服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顺丰单号图片、聊天记录、手机图片、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大公旅(网安)检查[2020]17号、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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