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宁市**职工,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路**号,现住西宁市城中区**路**小区**期**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任某某孩子上七一路小学,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在本市城东区五一路五一文化宫内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15000元,后再次骗取任某某100元。因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没有能力帮任某某孩子办理入学,2020年9月份后被害人任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返还办事费用,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向任某某退还3000元,剩余钱款已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任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已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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