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小名蒙某乙),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本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对蒙某甲作精神病司法鉴定,于同年12月27日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聘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后,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去被害人徐某某居住处(本区**镇**村**社一牛棚内)闲聊时,趁徐某某熟睡之机,窃取其放在炕上的裤子口袋内的3500元现金,后徐某某发现,遂到蒙某甲家中找其索要被盗钱款,蒙某甲不在家,徐某某和蒙某甲家人发生争执,被蒙某甲听到,徐某某返回自己住处后,蒙某甲将窃得的3500元现金如数归还徐某某。
本院认为,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智商处边缘状态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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