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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蒙龙龙)(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蒙XX,男,汉族,19**年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XX乡XXXX村XX自然村**号,现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路小区**号楼*单元*0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蒙XX和朋友宁XX、热X、关X、阿XXX,在金海国际夜市里的一个餐厅喝酒,五个人喝了大约20瓶新疆啤酒,其中被不起诉人蒙XX喝了4瓶新疆啤酒。2019年10月24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蒙XX酒后驾驶新Q****J号小型轿车,其朋友宁XX坐在副驾,热X、关X、阿XXX坐在后排,从莎车县金海国际向城北行驶,在工业路技工学校前路段临时卡点,被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遂将其带至莎车县XX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蒙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蒙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蒙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90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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