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同为思南县**镇**村**组村民。2019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蒲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该村**组村民蒲某甲家中用扑克牌以“两元钱每张红色牌”为赌注,以“打麻雀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打牌的过程二人因“胡牌”发生争执,随后在蒲某甲家外面的公路上二人发生抓打被村民劝开,蒲某某认为吃亏后,回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把的尖刀(木质刀把铁质刀)返回寻找周某某。同日18时许,蒲某某在该镇**村村民蒲云军家的院坝处寻找到周某某后,持刀向周某某的左腰位置上刺去,造成周某某受伤,随后被村民蒲某乙等人劝阻。蒲某乙并用电话报警至思南县公安局**派出所,蒲某某明知蒲某乙报警后未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周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民警到案发现场将蒲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蒲某某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胸壁刀刺伤并血气胸,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支付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27日,经思南县**镇龙塘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蒲某某与周某某自愿达成了“由蒲某某另支付周某某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0元”的书面协议,2020年4月7日,蒲某某支付周某某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48000元后,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蒲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刀一把移送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