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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蒲小强)(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614,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甘AL***8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长坝镇街道(S307线42KM+500M)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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