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陶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4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喀什市方向往阿克陶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阿克陶县扎花厂检查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克陶县公安局皮拉力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阿克陶县公安局皮拉力乡派出所民警带至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场查获酒驾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能够佐证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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