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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蓝冬雪)(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4********,畲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邦邦贷打条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乡**村**街,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蓝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电子邮箱从**公司获取相关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再由财务部负责人宋某某(另案处理)下载后提供给业务部对外宣传。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通过“惠营销”等外呼系统、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等为诱饵、以公司既定话术与被害人约定“借款”事宜,告知被害人可以贷2000元,公司扣除500元服务费后被害人实际拿到1500元,七天后被害人归还2000元。在被害人同意后业务员即要求被害人提供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放款后第三、第六天客服对被害人进行还款提醒,并承诺复借。在放款第七天上午被害人仍未还款后,业务员将名单发给郭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催收人员,由催收人员对未还款借款人以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打销条。共计骗取2497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0368万元,除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的人民币15443.0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924.94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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