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97********,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3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628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5.5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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