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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蓝福萍)(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73********,畲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组**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被芦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蓝某某为捕猎野生动物,在明知芦溪县境内是(禁猎区**全年禁止狩猎且无狩猎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通过用钢丝和绳卡组成猎套的方式在芦溪县境内进行非法狩猎共2次,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某天,陈某某伙同蓝某某通过用钢丝和绳卡组成2个猎套并安装在芦溪县**镇**村瑶前山场。

2、2019年11月中旬某天,陈某某伙同蓝某某过用钢丝和绳卡组成2个猎套并安装在芦溪县**镇**村瑶前山场。2020年2月18日陈某某、蓝某某安装的猎套捕获野猪1头,二人将野猪剖杀贩卖给当地村民及自己食用。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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