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营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以防止自己家种植的庄稼被野生动物破坏为由,将2副粘网安装到自己家承包地内用于捕捉野生动物。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使用的猎网上有一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活体、两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涉案的三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学名分别是黑枕黄鹂、暗灰鹃鵙、白颊噪鹛,均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蓝某某在案发时即将年满75周岁,年龄较大,在本案中,其猎捕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家的庄稼被啃食,与为了食用或出售以及其他目的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对于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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