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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万均)(公开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5********,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镇**街。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蓥市高兴镇四通路往双河方向行驶,过了高兴镇监控卡口行驶一段距离后交由其舅舅雷某某驾驶,后在华蓥市阳和镇双碑小学前路段被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ml(等同于146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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