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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伟雄)(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粤HD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路行驶时,遇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星湖中队的执勤民警设卡检查,蔡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但蔡某某自称身体不适不配合执勤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救护车将其送到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对从蔡某某身体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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