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现住晋江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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