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80604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城厢区东海镇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一环路花椒路口2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经血液定性、定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08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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