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88********,满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村**。系辽A****2小型轿车驾驶员。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2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