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8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0824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文兴乡XX村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宣威市文兴乡XX村委会XX村临时取水点盗窃还未启用的蓄水桶一只,经价格认定,被盗水桶价值人民币2020元。被盗蓄水桶已追回,发还文兴乡XX村委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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