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海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长海县**镇**村**屯**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8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7的小型客车沿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疏港路匝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0.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电话传唤至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第三,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第四,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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