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招远市**镇**村**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申请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招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招远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30分许,程某甲、李某乙夫妇到招远市**镇**村委**村委主任张某某处理自家叫行地浇水问题,程某甲、李某乙与在村委大院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见状上前阻拦,后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扯,在该过程中,李某乙将蔡某某手背抓伤,蔡某某将李某乙推倒在地,致李某乙右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右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谅解协议,赔偿李某乙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李某乙对蔡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蔡宗平蔡某某从轻、减轻或不起诉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程某甲、李某甲、程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蔡宗平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