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7********,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 月26 日20 时许,在林东镇**小区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等待妻子张某过程中看见潘某某与张某一同出现,蔡某某上前质问并与潘某某发生争吵。蔡某某将潘某某的OPPOFind X 手机摔坏后,并与潘某某相互厮打打。蔡某某打电话叫来王某某、宋某某后,王某某到场后用脚踹潘某某大腿,之后双方被拉开。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潘某某的左眼部、右脸部、左前臂背侧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蔡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370元。
2020年7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一些,蔡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潘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家庭矛盾引发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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