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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独自一人驾驶一部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多次到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大嶝桥头中交四航局工地内盗窃扣件、螺丝及钢筋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同年11月12日1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上述地点盗走两袋扣件、一袋螺丝(均无法鉴定价值)。

二、同年11月13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上述地点盗走两袋扣件、一袋螺丝及两组螺旋钢筋(均无法鉴定价值)。

三、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再次从上述地点盗窃一根槽钢及三根废旧钢筋(均无法鉴定价值),欲离开现场时被人赃俱获,后被扭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退回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时一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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